條款及條件

  1. 前言
    1. 「聲夢傳奇(第二季)」(以下簡稱「比賽」)由電視廣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TVB」)主辦。比賽以個人獨唱形式舉行,參賽者所選歌曲必須為粵語、英文或國語流行曲,歌唱時間以不超過三分鐘為限。參賽者可能被選入面試、初賽及淘汰賽。
    2. 評判團將依據下列各項作為對參賽者之評審標準:
      Ⅰ. 台風 Ⅱ. 音質 Ⅲ. 音樂感 Ⅳ. 技巧
    3. 獎品:
      1. 參賽者有機會獲得TVB所定的豐富獎金及獎品。
      2. TVB有絕對權利把其他獎品贈予冠軍或任何參賽者。
      3. TVB有絕對權利挑選任何參賽者進入淘汰賽,並贈予TVB藝員及經理人合約。
    4. TVB有權自行決定製作有關比賽之電視節目及將其在全世界發放。 TVB擁有該電視節目的一切權利。
    5. 參賽者申請參加比賽將受本條款及條件約束。
  2. 參賽資格
    1. 參賽者之出生日期必須為1991年7月19日或之後(年滿30歲或以下,以西曆計算)。
    2. 參賽者必須持有效之身份證、護照或出世紙 (*海外人仕亦可以參賽,但需持有有效的香港入境簽證) 。
    3. 如參賽者為18歲 以下,需由家長或監護人提交此報名表格。家長或監護人須填寫身份證件上之姓名、聯絡電話及於表格中說明與參加者之關係。TVB保留權利要求家長或監護人提供有關證明。
    4. 根據參賽者的情況及背景,TVB有絕對權決定豁免或放寬上述任何條件。
  3. 參賽及甄選程序
    1. 參賽者必須以個人形式參賽。
    2. 參賽者填寫本報名表格,必須:
      1. 填妥「參賽者資料」;
      2. 填妥家長或監護人的資料(如參賽者未滿十八歲);
      3. 於遞交已根據上述條文填妥之報名表格時,必須連同下列附件
        1. 甲、參賽者之身份證及護照副本;
        2. 乙、參賽者之個人半身照片(必須於提交日期前三個月或以內拍攝)
        3. 丙、由參賽者親身演唱,一首不多於三分鐘的歌曲演唱片段(必須於提交日期前三個月或以內拍攝)
    3. 參賽者可能被選入參加各階段比賽。
    4. 參賽者須在TVB所指定時間及地點參加各項程序。
    5. 如TVB要求,參賽者須出示有效之身份證明文件之正本以供核對資料。
    6. 參賽者須以自攜伴唱純音樂形式進行各階段之比賽 (CD, DVD或CDR 皆可, 需為正版音樂, 演唱會版本音樂恕不接受)。參賽者亦可以自備樂器作伴奏,而該自備之樂器若有任何損壞,TVB將不會負上任何責任。
    7. 所有面試參賽歌曲,一經申報,不得更改。
    8. 經面試後,TVB將會邀請部份參賽者參加初賽/淘汰賽。
    9. 被選出進入淘汰賽之參賽者,必須與TVB或其附屬公司另行簽署其標準合約,方可繼續參賽。
    10. 進入淘汰賽之參賽者,必須參加為期約半年之比賽節目錄影,錄影日期容後公佈。TVB對比賽節目錄影日期有最終決定權,參賽者(及其監護人)必須接受安排而不得異議。
  4. 同意聲明
    1. 參賽者(及其監護人)明白及同意TVB有權隨時:
      1. 拒絕任何申請而無須作任何解釋;
      2. 決定參賽者在任何階段內比賽所選唱的歌曲;
      3. 廢除參賽者在任何階段之參賽資格而無須作任何解釋;
      4. 修改或取消已定的比賽活動的日期或更改活動地點;
    2. 參賽者(及其監護人)承認及同意:
      1. TVB不用發還並擁有第3段(B)項所述的照片及演唱片段。
      2. 被甄選之視頻及所提交的照片及影片,將有機會安排於TVB集團成員,及其領權方永久於全球以任何所有(不論現有或將來的)形式、方式、媒體、平台及方法不受限制地利用節目或其任何部份作廣播及其他用途。TVB可對相關之視頻、照片及影片進行剪輯、修改及翻譯。參賽者(及其監護人)同意免除TVB集圑及其合作方因使用有關內容而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3. 參賽者須出席所有預先通知的比賽節目錄影、拍攝時間及其他輔助性環節及宣傳活動。若參賽者缺席或遲到,TVB有權取消參賽者的參賽資格,而TVB不用對參賽者的損失負上任何責任。
      4. 如未經TVB書面許可而中途退出,TVB有權要求參賽者(及其監護人)作出合理賠償,賠償金額由TVB釐定。
      5. 此次申請純粹為其個人之利益。
      6. 尊重比賽節目主持人及嘉賓評判的評分標準,及服從其在各項比賽階段的決定。
      7. 參賽者必須服從TVB或其代表就參賽者在各項比賽階段之髮型及服飾所作的決定。
      8. 比賽節目及其錄影記錄的一切版權及其它權利將全屬TVB所有。參賽者(及其監護人)給予TVB各地法例所需求的允許,以便TVB可以錄影參賽者的比賽表演及以任何方式利用比賽節目及其錄影紀錄。
      9. 參賽者(及其監護人)同意TVB保留一切有關比賽安排與報名表格條款及細則之最終闡釋及決定權。
      10. 參賽者(及其監護人)同意為使TVB集團及其合作方可行使相關之視頻、照片及影片之權利而按TVB要求簽署及提供一切所需文件及證明。
  5. 保證
      參賽者保證及承諾:
    1. 自遞交報名表格起至整個比賽完成期間,及如參賽者被選入淘汰賽時,由比賽節目最後錄影日期起計算之後十二個月之內,參賽者不會在香港任何電子或廣播傳媒亮相或接受訪問 ( TVB除外),除非事前獲得TVB書面同意。
    2. 參賽者(及其監護人作為參賽者的個人代表)現時及以往,如與任何人仕、合夥人、機構或公司簽訂任何歌唱或經理人或曲/詞寫作的合約或同意受其約束有任何性質之錄音合約所約束,或灌錄過任何性質之戲劇及音樂作品,必須如實申報。
    3. 若被選出進入淘汰賽,參賽者(及其監護人)將履行第3段(I)簽署所述之合約。
    4. 參賽者沒有及將不會犯任何刑事罪行或作出嚴重不當的行為,使TVB的利益或名譽可能受損。
  6. 法律
      此表所列之一切條款及條件皆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為依歸。